怎样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收房明晰责任须知
房屋质量是收房过程很需要注意的地方,房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业主应拒绝收房。其中特别是房屋主体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开放商与业主之间责任的明晰。而实际上对于房屋主体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一直以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大家应该看得比较多了,某些开发商忽悠业主收房,结果到头来发现房屋主体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导致一起起维权事件的发生,结尾“受伤”的还是我们业主自己,为了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几率,下面装修家博会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三种情况。
《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在商品房买卖中如何认定主体质量问题比较复杂,开发商会在主体质量与非主体质量问题上打擦边球,拒绝按照主体质量处理。在通常情况下,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
(一)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
(二)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结尾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这两种情形,特别提醒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应当要求由出卖人出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开发商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三种情况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位验房收房的业主有一定的帮助。获取更多精彩家居装修资讯、学装修知识、看装修攻略,请继续关注装修家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