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抗震知识】地下室抗震等级划分
地下室设计抗震问题及对策措施有哪些?
防震抗震知识:地下室如果设计不当,对整体抗震性能会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施工图审查要点,对于半地下室的埋深要求应大于地下室外地面以上的高度,才能不计其层数,总高度才能从室外地面算起。地下室的墙柱与上部结构的墙柱要协调统一。地下室顶板室内外板面标高变化处,当标高变化超过梁高范围时则形成错层,未采取措施不应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规范明确规定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应采用梁板结构,地下室顶板为无梁楼盖时不应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结构计算应往下算至满足嵌固端要求的地下室楼层或底板,但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层数应从地面往上算,并应包括地下层。
存在的常见问题如:半地下室埋深不够,房屋层数包括半地下室层已达8层,层数和总高度超过要求,违反GB50011-2001第7.1.2条。地下室抗震等级为三级,而上部结构为二级,按GB50011-2001第6.1.3条地下室也应为二级等问题。
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划分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的条件:A) 地下室顶板无大洞口;B) 采用现浇梁板结构(无梁楼盖应不能作为嵌固的条件);C) 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D) 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E) 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筋面积的1.1倍;F) 地上一层的框架结构柱和抗震墙墙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抗规第6.2.3、6.2.6、6.2.7条的规定,位于地下室顶板的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宜小于上下柱端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
抗规第6.2.3: 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5 和1.15。底层柱纵向钢筋宜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注:底层指无地下室的基础以上或地下室以上的首层。
抗规第6.2.6: 一、二、三级框架的角柱,经抗规第6.2.2、6.2.3、6.2.5、6.2.10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数。
抗规第6.2.7: 抗震墙各墙肢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及以上一层,应按墙肢底部截面组合弯矩设计值采用;其他部位,墙肢截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2。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3 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大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
各结构类型的抗震等级有哪些修订?
(1) 确定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将框架结构的30m高度分界改为24m;对于7,8,9 度时的框架-抗震墙结构、抗震墙结构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增加将24m作为一个高度分界,其抗震等级比2001规范降低一级,四级不再降低,框支层框架的抗震等级不降低。(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不超过60m、按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要求设计时,按框架-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3) 将“大跨度公共建筑”改为“大跨度框架”,并明确其跨度不小于18m。(4)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由框架和抗震墙组成的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时,为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简称少墙框架结构。其框架的抗震等级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删除了2001 规范“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的规定。(5)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甲、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查表6. 1. 2确定抗震等级。对任一结构类型,都有可能出现提高一度后其高度超过表6. 1. 1规定的适用的高度,不能由表6. 1. 2 确定其抗震等级。这种情况下,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即:内力调整不提高,抗震构造措施“高于一级”,大体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 特一级的抗震构造措施相当。(6) 明确主楼与裙房相连接时,裙房的抗震等级除按裙房本身确定外,裙房与主楼的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相关范围一般可取从主楼周边向外延3 跨且不小于20m,当裙房偏置时应适当扩大相关范围,并采取加强措施。(7) 明确嵌固部位以下地下室抗震等级应逐层降低。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
1)甲类、乙类建筑:当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丙类建筑: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按建筑类别及场地调整后用于确定抗震等级烈度,按调整后的抗震等级烈度。
3)抗震设计时,多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11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节第9条规定的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4)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12确定。
5)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15G和O.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6)抗震设计的多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以下结构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地下室柱截而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符合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9度抗震设计时.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楼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部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8)房屋高度大、柱距较大而柱中轴力较大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或采用高强度混凝土柱。
9)高层建筑结构中,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