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房的三大法律依据
新房在竣工之后,*重要的工作就是验收了。那么,对于新房,我们应该如何验收呢?其收房的法律依据又有哪些呢?下面就跟着小编来看看,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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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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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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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好了,以上就是拒绝收房的三大法律依据的相关介绍了,大家对这些内容是否都了解了呢?若你还想知道更多的装修资讯,请继续关注装修家博会。